开云官方站官网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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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保值增值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七章 附则
开云官方站官网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开云官方站官网教育基金会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开云官方站官网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非常设机构教育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筒称:“领导小组”),代表学校指导、管理教育基金会各项工作。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下设资金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预算编制、会计出纳、基金设置、基金募集、增值保值等;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监事合署办公)负责基金的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估等。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公益性,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派或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
(三)统一性,各类捐赠实行统一接收、统一登记、统一承放,统一管理。
(四)协同性,捐赠与使用协同,基金会与学校协同。
第四条 学校主张并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六类基金:
(一)学生发展类:各类奖助学金、创业创新基金、社会公益基金等;
(二)教师发展类:各类奖教金、优秀科研成果奖金、教师关爱基金等;
(三)学科建设类:各类学科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基金,图书资料建设基金等;
(四)校园建设类:各类校园文化建设、教学设施改善、师资队伍培养、校庆活动承办、项目申报创评奖励等;
(五)国际交流合作类:支持教师、学生赴国(境)外开展研学、交流等资助基金;
(六)学校发展类: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和限定性基金。非限定性基金指捐赠人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限定性基金指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第六条 学校鼓励做大做强各类基金,将根据基金设立的意义和作用,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引导多方参与,体现和保障参与各方权益,共同扩大基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 各类捐贈活动由理事会牵头,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捐贈协议由理事长签署。
第八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基金会给予以下礼遇:
(一)捐赠在5000元及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宣传报道。
(二)捐赠在100元以上者,颁发捐贈证书。
(三)所有捐赠人的姓名及金额等信息,均通过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校园网、学校公告栏进行公示,并建捐赠名册存档。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范围内,学校与捐赠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人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基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契约性,尊重捐赠者意愿,按捐赠协议使用。
(二)封闭性,专款专户,封闭使用;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三)规范性,设立规范、审批规范、材料规范、拨付规范。
第十条 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基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拟定管理办法,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议,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项目负责人根据使用分类确定,基金项目负责人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流程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文件拨付款项。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经费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基金会法人代表、分管领导、财务校长签批;基金项目经费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基金会法人代表、包含分管校长和财务校长在内的三位校级领导签批;基金项目经费单项支出在5万元及以上的由经办人、基金会法人代表、所有校级领导签字确认,并附党委会记录复印件。签批时必须提供相关文件及经费使用清单(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基金使用以预算制和项目制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基金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底编制经费预算,并报教育基金会资金管理委员会;其他经费支出由资金管理委员会编制。
第四章 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増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用于《开云官方站官网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对非现金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户名:开云官方站官网教育基金会;开户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账号:201000263800149)本基金会具有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人可持基金会开具的发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税前抵扣。
第十九条 基金会收到的各类现金捐赠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并在收到捐赠后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贈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捐赠,没有发票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学校及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按照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促进工作的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应将财务信息、审计报告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凡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开云官方站官网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协议要求;对违背要求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基金会违反要求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基金会要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4年3月27日开云官方站官网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定与上级文件发生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开云官方站官网教育基金会
2024年 3 月 27 日
